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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常识》“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重点复习

分类:导游小知识 108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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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这是从立法的角度对风景名胜区作出的概括和界定。按照这一规定,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2. 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

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二、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及其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我国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三个等级:①市、县级风景名胜区。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③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一) 风景名胜区的划分依据

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等级划分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内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是划分风景名胜区等级的依据。

(2)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也是划分等级的依据。

(二)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1.审批管理

依据《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按其等级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审批管理,即: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建设部备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另外,建设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2.行政管辖

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工作。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三)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要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地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保护

我国对风景名胜旅游资源实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方针。其中,对风景名胜的保护尤为重要,因为许多风景名胜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一旦被破坏或毁灭,就将不复存在。

《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1)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2)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物、植物种类的生长、栖息条件。

(3)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

(4)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严禁砍伐古树木。

案 例:云南省森林资源较为丰富,但非法砍伐事件时有发生。昆明市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在一次例行检查时发现,在一停车场内的四辆加长卡车上,各捆绑着一棵巨大的古榕树。其中,最粗的一棵离根部10米处的直径仍有1米以上,根部则3个人都抱不过来,最小的一棵直径也达到80厘米,每棵榕树质量都在10吨以上。拒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这4棵古榕树树龄均在百年以上,是犯罪嫌疑人在澜沧江边,组织当地人采伐,然后以每棵1万元的低价收购,并准备运往四川省,交给专门收购榕树的树贩子。经估算,这样粗大的榕树在四川的成交价至少在每棵10万元以上。目前,澜沧江边如此巨大的古榕树已经不多,有时相隔好几公里才能发现一棵。如果砍倒像这样巨大的一棵榕树,方圆至少50米内的树木都会死亡,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

(5)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6)依照《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时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四、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对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三者的关系应当是:保护是前提,是基础;开发是手段;而利用则是目的。要把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用于发展旅游业。

1.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2.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五、文物的分类和文物保护的范围

文物,是指人们在各个历史时期生产、生活和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概况地说,就是人类历史山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遗物。

1.文物的分类

文物种类很多,按不同标准可进行不同划分:

(1)按文物的性质,可分为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

(2)按文物的来源,可分为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

(3)按文物的保存方法,可以分为馆藏文物和散存文物。

(4)按文物的移动状况,可以分为固定文物和非固定文物。

2.文物保护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下列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和石刻、壁画。例如:陕西蓝田猿人遗址、北京十三陵、承德的热河行宫、四川乐山大佛等等。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例如:南京中山陵、北京******等。

(3)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例如,秦代的兵马俑、清明上河图、唐三彩低温釉陶、宋代菱花镜等等,都是我国的艺术瑰宝。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六、文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文物资源管理

案例1:文物-→世界遗产的申报-→旅游开发-→遗产破坏(黄金周)

(一)分级管理

《文物保护法》据此将我国文物分为三个级别,并规定了相应的核定公布机构,即:

(1)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简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此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称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此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探或直接指定报国务院核定并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福建有几个历史文化名城?分别是哪里?

(二)环境管理

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但是,如果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案例1:山西大同石窟109国道改道

案例2:九寨沟2001年电瓶车、限客12000人/日

(三)施工管理

案例:埃及阿布·辛博神庙

(四)修缮管理

《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修旧如旧。

(五)考古发掘管理

1、报批手续规定

2、出土文物的规定

3、保护和报告的规定

4、对外国人或外国团体的规定

(六)销售管理

我国的文物收藏基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馆藏文物,二是民间收藏文物。

(一)馆藏文物的管理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时,馆藏文物如果没有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二)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管理

《文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但是,为了举办展览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可以进行文物藏品调拨、交换、借用。进行文物收藏品调拨、交换、借用时,必须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七)文物出境管理

文物是我国宝贵的财物,因此《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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